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全国教师工作会议精神,2012年,本市基础教育系统实施了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这是上海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上海基础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这一培训制度已被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列入教师队伍建设示范项目。为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我委经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推进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进一步认识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整体意识,激发各方的内在潜能,发挥基层学校的创造精神,将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为上海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打好扎实基础。
附件:进一步推进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意见(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3年7月5日
附件
进一步推进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全国教师工作会议精神,2012年,本市基础教育系统实施了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这是上海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上海基础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这一培训制度已被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列入教师队伍建设示范项目。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范”意识
1.坚持培训场所规范。见习教师应到指定的培训学校(培训基地)接受浸润式培训,在专业学术高地或优秀学科教研团队之中实地体验先进的教研文化和学术环境氛围,领略教师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教育艺术。在浸润式培训过程中,缩短职初教师成长周期。
2.坚持培训内容规范。培训内容坚持以新教师首次上岗后所要面对问题的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为主,帮助新教师正确认识与适应教师角色,树立职业荣誉感,形成规范的教学行为,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知识与技能,让每一位见习教师都得到规范化、标准化的培养。
3.坚持培训时间规范。在培训学校(培训基地)进行培训的时间应占一年规范化培训的50%以上。
二、科学有效解决工学矛盾
1.科学合理制定教师招聘计划数,落实新教师招聘工作。
2.集聚区域优质资源,加强各方协调与合作,采用教师柔性流动、区域内学校间相互协调、培训学校与聘任学校互派教师等方式,积极为聘任学校提供区域内可调配师资。
3.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见习教师因培训而造成的岗位空缺。
4.正确处理见习教师培训与教学工作的关系,聘任学校应合理安排见习教师的工作量,以保障见习教师的培训时间。
三、健全培训机制
1.进一步完善区县课程实施方案。优化培训内容和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手册,研究培训四大方面18个要点的具体落实指标,针对培训总学时和培训学校(培训基地)、聘任学校的培训学时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培训课时安排计划,建设一批成熟的区级和校级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课程,形成科学有效的培训体系。
2.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结合的培养模式。开展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结合工作,即见习教师在已经完成4年本科教育的基础上,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进行为期2年的与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通过教育硕士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后,见习教师可向相关高校申请教育硕士学位。
3.进一步优化培训方法。拓宽培训渠道,充分利用区域内优质教育资源开展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采取区县教师进修院校集中培训、培训学校(基地学校)浸润式培训、聘任学校跟岗培训等方式,鼓励区县采取“脱产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妥善处理培训学校(培训基地)与聘任学校的工学矛盾。
4.进一步加强培训考核。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见习教师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教师进修院校、培训学校(培训基地)和聘任学校共同对见习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见习教师首次注册的依据。同时,各区县要认真做好对培训学校(培训基地)、指导教师的督查与评估,把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绩效考评纳入学校、教师年度考核的评价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1.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各区县在遴选指导教师时必须关注其本人的专业境界、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推荐具有一定带教经验的优秀教师担任见习教师的指导教师。同时,应建立并完善指导教师专家库,根据“优胜劣汰、不断补充”为原则,优化指导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指导教师的带教能力与责任意识,切实发挥指导教师的引领、辐射作用。
2.明确指导教师工作要求。加强指导教师的培训,进一步明确、细化、规范指导教师的工作内容、要求和方法,进一步加强对指导教师的绩效评价,确保指导教师真正成为见习教师职初成长的引路人。
3.加强指导教师管理。培训学校(培训基地)应将指导教师带教工作计入本人工作量。凭区县教育局出具的带教证明,指导教师的带教经历统一认定为市级培训学分。规范指导教师的带教薪酬,促进指导教师可持续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与经费保障
1.市教委负责定期组织专家指导团赴区县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总结推广经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师进修院校、培训学校(培训基地)和聘任学校的动态管理,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培训学校(培训基地)负责落实本校规范化培训的实施,与见习教师所在学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2.足额保障规范化培训工作经费。各区县应根据《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将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经费纳入预算并提供足额经费保障,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教师工作、专家授课、课程开发建设等。
抄送: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上海师资培训中心。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2013年7月8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