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 页 > 教工之家 > 帮困送暖

进才中学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作者:校工会     发布时间:2015-6-5 点击数:56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18周岁~55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做表率。

采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得超过400mL,两次采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特制定校义务献血条例。

1、符合上述年龄阶段的教职工都须参加献血体检。

2、献血序号按抽签顺序进行。

3、对新进人员从当年轮到的序号进行抽签,依照相应抽签号排序。

4、当年因某种原因(如:出国,生育,生病等)不能参加献血的。第二年再参加献血。

5、学校不做任何不能参加献血的规定。一切不能献血的原因由体检站出具证明。

6、以下三种情况不可以献血:
①体重不达标者。
②本校教职工健康体检被检出HBSAg表面抗原阳性者,且需两次以上检查结果相同者。
③献血体检经确认,永久不能献血者。

7、学校给献血者相应的营养补助费。

8、对在假期须献血者,因公不能参加,而在上班期间献血的。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9、对未轮到献血而主动提出献血的人员,学校将给予奖励。

10、对被通知献血体检的人员,如无理由未参加者,学校将给予处罚:

①当年考核不合格。

②扣除绩点工资两个月。

 

                                          上海市进才中学

2015.6


本文共1页 

关闭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788号 邮编:200135 电话总机:68541158  

沪公网安备31011502100215号 沪ICP备11043675号-2

 

 

 

当前在线人数:11065;累计访问人数:22097948